澎湃新闻,老老实实起个标题,真的那么难吗?
昨天,我看到澎湃新闻标题为《广西平南留守女童遭宿管老师长期性侵:最小的只有六七岁》的新闻:
认真详细看这新闻,便知这其实是一起猥亵女童案,犯罪人最终被判处了四年徒刑。可网友普遍没这耐心细读的,纷纷开始谴责法律,谴责法官了:“4年?!我国这法律!真是一言难尽!”“性侵9名幼女,才判刑四年。这样的法律是助纣为虐!”“熔炉?真的希望国家加强强奸幼女的法律”……
大家看出来了吗?实际上部分网民已经把这起案件看成强奸幼女了,他们把标题中的性侵理解成了强奸。很显然,澎湃新闻标题中的“长期性侵”几个字吸引了读者,读者聚焦到性侵二字,整个节奏乱了。于是乎,这帖子很快就几万的评论、几百万的阅读量,标题算是“成功”了,小编要不要颁个二等奖?
假如别的媒体做这样的新闻标题,俺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算了,可看到浓眉大眼的澎湃新闻这样做,我觉得有必要唠叨唠叨了。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澎湃新闻的,我认为此番措辞仅是小编对法律术语的把握不准确吧。
“性侵”这词究竟啥意思?
性侵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,照字面解释,性侵就是对受害人性方面的侵犯行为,性侵也可说成性侵害。
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颁布的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第1条规定:“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,包括刑法第236条、第237条、第358条、第359条、第360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,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,猥亵儿童罪,组织卖淫罪,强迫卖淫罪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,引诱幼女卖淫罪,嫖宿幼女罪等。”(备注:2015年颁布的《刑法修正案九》已经废除了嫖宿幼女罪,该罪并入强奸罪,并以强奸罪从重处罚。)
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看,性侵(害)犯罪的范围包括了强奸罪、猥亵儿童罪等。准确地说,强奸属于性侵案件,但性侵未必就是强奸。澎湃新闻里的这起案件,法院已定性是猥亵儿童罪,澎湃新闻在标题里却说成性侵,长期性侵,啥意思?业务不精?还是其他?含糊其辞为哪般?
网民未必对法律术语都很明白的,大多数网民习惯性的把性侵当成强奸,比如这名网友,在我已指出该性侵非强奸的情况下,还追问“性侵不是强奸?”显然她一直就以为性侵就是强奸的。
猥亵儿童罪的定罪处罚
强奸9名女童,就判4年?网民愤愤不平的心情可以理解,若是我把性侵也理解为强奸,也会出离愤怒的。但这起“性侵”其实就是猥亵,明明白白的猥亵儿童罪。既然定性是猥亵儿童罪,当然就以猥亵儿童罪处罚了。我们对照关于猥亵儿童的相关法律规定看看,量刑到底咋样?难道真的枉法裁判了?
首先看猥亵儿童罪的定义,猥亵儿童罪,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,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。很显然猥亵和强奸是两个概念,猥亵相较强奸的危害为轻。
再看《刑法》对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,《刑法》规定:
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猥亵儿童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本新闻中的猥亵非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罪,所以其法定刑在5年以下,顶格就是5年。本案中被告人谭某犯猥亵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,量刑合理。
所以说,新闻标题把节奏彻底带乱了,评论就尽胡言乱语了。标题完全可以注明猥亵儿童,非要故意编排成“性侵”,这样做,好玩?好玩?还是好玩?
其实理性的民意从来没有缺席,下面这位网民就对标题乱象问题专门向总理建议。
而《互联网新闻信息标题规范管理规定(暂行)》明确规定,要坚持真实性、客观性原则,按照题文一致、客观准确、重点突出的基本规范,编辑制作新闻信息稿件的标题。
互联网新闻信息稿件标题的发布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校对程序,确保标题不得出现以下情况:
1、歪曲原意、断章取义、以偏概全;
2、偷换概念、虚假夸大、无中生有;
3、低俗、媚俗、暴力、血腥、色情;
4、哗众取宠、攻击、侮辱、玩噱头式的语言;
5、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和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内容。
澎湃新闻,让我们一起把上述规定再认认真真、原原本本学习吧!!跟着我念三遍:题文一致、客观准确;题文一致、客观准确;题文一致、客观准确。
澎湃新闻,普法好辛苦啊,给俺打个赏吧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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